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因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一百三十六案,东方公司因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7)津民终174-30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8年8月9日被申请人已签收该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系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东方公司的再审申请,该案审查的重点问题是:(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东方公司实施阻拦行为以及阻拦行为与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的养殖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具有事实依据;(二)一、二审法院认定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的养殖损失数额是否恰当。
(一)关于一、二审法院认定东方公司实施阻拦行为以及阻拦行为与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的养殖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在一审中,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提供乐亭县姜各庄镇莲花池村村民委员会、茹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东方公司实施了阻拦行为。东方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被告施工时间与原告养殖证区域交集情况表》表明其在不同时间内对38家养殖户养殖区进行两次或三次施工作业,且作业间隔时间大多在1个月左右。东方公司对18名养殖户在前往养殖区进行养殖作业时实施了阻拦并给予误工补偿,其余养殖户因不知晓东方公司分区域分时段作业的具体信息,在得知部分涉案养殖户遭受阻拦的情形后未在同时期前往养殖区进行养殖符合常理。虽然赵桂存等9名涉案养殖户未在施工作业区内,但该9名养殖户与其他127名养殖户养殖区相邻,且该9名养殖户进入自己的养殖区进行作业需要通过施工区域,在东方公司进行施工作业时,该9名养殖户正常养殖作业亦会受到影响。一、二审法院认定东方公司对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养殖作业实施了阻拦行为,东方公司施工作业区域、施工时间与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养殖区域、养殖作业时间存在较大重合,并无不当。
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于一审期间提供的《关于秦皇岛海域海湾扇贝滞长及死亡的预警通报》仅说明赤潮等自然原因会导致扇贝死亡,但并未排除人为原因的影响,也未说明自然原因导致扇贝死亡的程度。上述预警通报建议养殖户选择离岸边较近或浮游植物较多的海域进行贝苗暂养,并不能说明养殖户必须将贝苗移到暂养区,故不能由此否定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当时因扇贝成长所需而拟向养殖区疏散的合理性。按照扇贝养殖规律,养殖户如果不能随扇贝成长适时疏散扇贝,将影响扇贝存活与成长。一、二审法院认定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扇贝受损与东方公司实施阻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并无不当。“Amis WisdomⅡ”轮和“Pounda”轮进入涉案部分养殖户养殖区域造成养殖损失的事实发生在东方公司实施涉案阻拦行为之前,一、二审法院认定该两轮所致损失与该案损失无关联性,并无不当。
(二)关于一、二审法院认定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的养殖损失数额是否恰当
天佳鉴定中心受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委托,曾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对涉案养殖户的扇贝苗进行统计测算,清点养殖筏架台数、对扇贝养殖位置进行实际记录、测量养殖台数、抽测绠绳长度、笼间距、扇贝养殖笼每层扇贝数量等,上述测量计数,不属于需要运用专业技能知识的工作。尽管天佳鉴定中心已经撤回其曾经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但在该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涉案扇贝损失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采纳天佳鉴定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在上述测量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资料,认定涉案扇贝损失,并无不当。天佳鉴定中心个别鉴定人员没有全程参与上述测量计数,并不能否定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测量计数的客观性。天佳鉴定中心受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委托,并不能由此认定其与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有利害关系。根据客观养殖规律,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在2016年6月23日一审庭审中主张正常养殖条件下扇贝的死亡率系50%,东方公司也对上述50%的扇贝正常死亡率予以认可,一、二审法院直接认定该50%的扇贝正常死亡率具有事实依据。东方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出异议,对上述认可予以反悔,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其异议不能成立。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提供的《买苗证明》与其购买苗种的付款凭证,能够相互印证,一、二审法院予以采信,据此认定赵玉志等136名养殖户的扇贝养殖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东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